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13名责任人一审获刑

2013年07月16日11:3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柳州7月16日电 (曹伟军 王雪 李金华)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故中10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和3名政府机构相关责任人的一审宣判结果7月1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池市两地三家法院宣布,涉事3名官员和10名企业责任人一审分别获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条文,16日,广西柳州市柳北法院一审宣判,原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正、副大队长蓝某、韦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所得赃款均予以没收。

  广西河池市大化法院一审判决,原任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曾某发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所得赃款均予以没收。

  同一时间,广西河池市金城江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等因素,亦对10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宣布一审判决结果。其中,被告单位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余犯环境污染罪的个人分别获刑三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至10万元不等。

  上述被告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一审宣判法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1月中旬起,珠江上游的广西有色金属之乡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发生镉含量超标事件。其中,龙江河拉浪电站坝首前200米处,镉含量一度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约80倍,严重威胁沿岸及下游柳州市300多万居民饮水安全,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经专家调查组认定,10名企业相关责任人所在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与龙江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检察机关以上述被告人犯环境污染罪提起公诉。3名环保部门官员犯有环境监管失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完)

(原标题: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3官员10名企业责任人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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